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民初3387-2号

原告: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环球阳光城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871696854。

法定代表人:张从旺,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08828XQ。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3050839D。

被告:青岛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明村镇胶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12202。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鲁1321民初33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青岛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现本案已处理完结,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青岛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存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丹丹

书 记 员 田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