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78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环球阳光城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871696854。
法定代表人:张从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坤,山东廷峰(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A座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12202。
法定代表人:宿存华,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08828XQ。
负责人:彭胜军,经理。
申请人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