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临沂市恒通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1872-1号
申请人:临沂市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河**凤凰大街与华阳路交汇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广彦,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河**滨河东路环球阳光城**。
法定代表人:张从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鲁1312民初187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临沂市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鲁13民终6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山东威奥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市恒通电气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彦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连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