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261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北京秉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1单元(A座)10D。
法定代表人:温计虎。
被告:**,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秉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宋玉洁
二O二二年
二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胡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