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301民初12249号
原告:江苏环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冬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赛,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江苏环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环华公司)与被告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和房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赛,被告万和房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308万元,并给付利息及违约金486.33万元,合计1794.33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1月1日起以160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装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贵州省兴义红星美凯龙商场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详见合同第五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施工装修任务,但是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装修款,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均未果,2020年8月14日,被告要求原告签订一份解决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装修款1794.33万元,其中违约金及利息为486.33万元,被告自愿以万和大地项目102套商业用房(具体详见万和大地抵债房源表所列房屋),用以偿还原告债务。但由于被告多次私换抵偿房屋位置,牺牲原告的利益,致使原告不能实际占有该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依照合同义务应该履行及债务应该偿还的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
万和房开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人民法院在从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秉公判决。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被告将兴义市万和大地红星美凯龙商场装饰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承做是事实。2020年8月14日,双方对其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308万元。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一份《以物抵债协议》,被告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上述装修款。协议签订后,被告积极办理抵债商铺的相关手续,并多次通知原告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却迟迟未到,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抵偿商铺,原告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以物抵债协议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故该以物抵债协议也因原告违约而解除,双方约定协议内容也同时中止。对于尚欠工程款1308万元被告承认支付,但是对于利息及违约金不认可,因为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为了弥补原告为被告代缴的增值税款及办证等工本费用。现原告按已解除的以物抵债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其利息及违约金486.33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原告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另因为原告迟迟没有按照以物抵债的协议来履行,加上被告对外还有大量债务,待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清查,且已用以房抵债中的部分房屋抵偿给案外人,故以物抵债协议不能履行。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江苏环华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及《万和大地抵债房源表》、《释放申请》、《释放房源明细表》,万和房开对证据三性均未提出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能够客观反映出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万和房开作为发包方(甲方)、江苏环华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万和房开将兴义市万和大地项目内的兴义红星美凯龙商场装饰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江苏环华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合同价款采取固定总价包干,价款为1400万元,含税。如甲方要求图纸存在变更的,双方须根据变更情况另行协商变更部分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字完毕之日3日内支付50万元;第二次在2018年4月20日支付50万元;第三次在2018年8月15日支付500万元;第四次在2018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第五次在2019年5月1日支付458万元;剩余42万元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限2020年6月10日。保修期无任何质量或保修问题,由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视为甲方违约,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合同还对工程内容、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江苏环华公司按期进场施工,因在施工中增加了部分工程,故于2018年12月完工交付给万和房开。万和大地红星美凯龙于2019年1月1日正式营业。后经双方对账结算,案涉装修工程总价款为1608万元,万和房开在2018年7月31日支付了100万元、2019年1月16日支付了100万元、2019年6月5日支付了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尚欠工程款1308万元。2020年8月14日,江苏环华公司(甲方)与万和房开(乙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鉴于乙方拖欠甲方工程款,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甲方红星美凯龙万和大地商场装饰装修工程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协议:一、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8月14日,乙方尚欠甲方装修工程款1794.33万元(其中工程款1794.3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86.33万元),双方已经对账并对此无异议。二、乙方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兴义市XX项目102套商业用房(具体详见万和大地抵债房源表)抵偿上述1794.33万元债务。三、甲方自愿全款购置乙方商业铺面金额280万元(房源已包含在附件“万和大地抵债房源表”中)。具体支付方式为农商行释放上述抵债房源时支付50万元给乙方,上述抵债房源网签完毕时支付30万元给乙方,剩余200万元余款,甲乙双方同意按捆绑办理甲方抵债房源产权证进度的方式进行解决。四、乙方负责将位于兴义市XX项目价值2074.33万元的商用房网签到甲方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取得房产证。……六、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就上述抵债房屋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网签备案,若甲方需要办理产权证,乙方应随时配合甲方办理产权证,争取在90日内完成抵债房产的权属登记。……九、税费承担:附件中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过程中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该以物抵债协议的附件为《万和大地抵债房源表》,共计102套房屋。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万和房开向农商行制作了前述102套房屋释放申请。但双方针对102套房屋并未办理实际交付及网签备案手续。现万和房开陈述房源表中房源从2020年12月开始已有部分房源抵偿给他人,以物抵债协议已不能履行。
在诉讼过程中,江苏环华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万和房开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黔2301财保3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万和房开名下价值15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江苏环华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万和房开将其位于兴义市万和大地项目内的兴义红星美凯龙商场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装饰工程资质的江苏环华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江苏环华公司履行了装修义务,万和房开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对账结算,万和房开还尚欠江苏环华公司装修工程款1308万元,对此工程款,万和房开应当支付。2020年8月14日,因万和房开资金周转困难,针对其应付的工程款与江苏环华公司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用万和房开名下的房屋抵偿欠江苏环华公司的装修工程款。但在江苏环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万和房开主张系江苏环华公司迟迟未提交资料、配合办理网签手续以致以物抵债协议未得到履行,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反而从2020年12月开始,将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的部分房屋抵偿给他人,这是导致以物抵债协议不能实际履行的主要原因,万和房开以房抵偿本案工程款的目的已不能实现。而以物抵债协议是作为债务人无法偿还金钱债务的替代手段,现该以物抵债协议不能履行,万和房开应当按照案涉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工程欠款,且万和房开对江苏环华公司主张的原债务工程欠款1308万元,表示愿意支付。另江苏环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308万元中包含了42万元的质保金,现在质保期已过,万和房开并未提出质量问题,其也应当支付。故对江苏环华公司主张万和房开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30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万和房开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视为其违约,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江苏环华公司。万和房开在工程完工后未及时给付工程款,后通过与江苏环华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抵偿所欠款项,但因该协议未实际履行且目前也不能履行,故其实际并未支付工程款,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江苏环华公司主张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合同总额1608万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3日内付50万元,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付50万元、2018年8月15日支付500万元等。而万和房开仅在2018年7月31日支付了100万元、2019年1月16日支付100万元、2019年6月5日支付了100万元;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江苏环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考虑到万和房开公司已支付了300万元,故对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本院调整为按照1308万元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环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以130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江苏环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44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94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莹莹
人民陪审员 雷 琼
人民陪审员 吴 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卢声艳
书记员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