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064号
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八月湖路**南昌小商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444932E。
法定代表人:杨怀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延,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2008用代码:91440300564216309H。
法定代表人:马广文,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取2708元,由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淑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