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5010号
原告: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285R。
法定代表人:鲁艾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涛,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建钢构大厦27层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9。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环一路恒和国际大厦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6E。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0月23日,原告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粤优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3.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载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