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635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象台村和桂工业园夏西工业区横三路1号(车间2、3、4及办公楼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647792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东环一路恒和国际大厦10层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6666E。
法定代表人:张姣萍。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37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37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6.8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