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36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鑫铝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姣萍。
原告佛山市鑫铝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雕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鑫铝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16元,财产保全费592.13元(原告已预交),合共1207.29元,由佛山市鑫铝祥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