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22民初2673号
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6988731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洋,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童家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罗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71元,减半收取计9135.5元,由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谭开幕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