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

成都蜀西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5652号
原告:成都蜀西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67号1层。
法定代表人:陈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映标,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蜀西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蜀西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蜀西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成都蜀西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