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4967号
原告:北京爱国鹏翼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业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祥,男,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国鹏翼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国鹏翼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爱国鹏翼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志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 敏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