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阳市中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321民初606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身份证号4129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显成,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中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南阳市蒲山镇丁庄村张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72681693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20821。
法定代表人:李栋良,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王东方,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身份证号1309041*********。
被告:武海波,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身份证号32082319********。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中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武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931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河南红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棚户区(旧房)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南阳市中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被告南阳市中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后,原告组织工人开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方已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下欠249314元。以上事实由被告方给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为凭。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阳市中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分期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其中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武海波不承担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519.86元,原告***负担1219.86元,被告南阳市中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延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小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