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9608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康宁街交叉口亚新广场2单元23层23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普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亮,系公司员工。
被告:陈正良,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栋良。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正良、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