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23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1日生,住灵宝市。
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2082L。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栋良,经理。
被告:庞涛,男,汉族,成年人,住灵宝市函谷关景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庞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