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河南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梦晗,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栋良,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君,男,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南阳市宏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中达清河湾滨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华,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山,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阳市宏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139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工程发包方南阳万和康复养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139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63元,减半收取5131.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娟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李君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