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97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2082L,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5D3U175,住所地灵宝市函谷关镇明道路商贸城3-2房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