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97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2082L,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5D3U175,住所地灵宝市函谷关镇明道路商贸城3-2房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