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795号
原告: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灵宝市牛庄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