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02民初700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2082L,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4266248G,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盛唐商务苑2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