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282民初631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208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