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山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1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山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山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7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64.851781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 564.7元,提取执行费64.7元后向申请人发款10 500元,于2022年3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未实际控制,均已向申请人送达续封通知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单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的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发出调查函。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7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琼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何改芹
书  记  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