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11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余章德,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福建联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章德因与被执行人福建联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闽011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欠款100000元利息(待计)及延期利息(待计),案件受理费2803元、公告费560元、财保费1020元、执行费(待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财产与被执行人的地址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的地址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与被执行人的地址信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地址信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岳亮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