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8835号
原告:四川智信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谢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四川智信安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智信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智信安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智信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四川智信安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涂彦
人民陪审员 黄祥
人民陪审员 蒋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