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手造文化街D区D304-306。
法定代表人:王大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京城豪苑66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6元,减半收取12483元,由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文忠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袁海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