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1356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成,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259840。
被告: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手造文化街D区D304-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859647。
法定代表人:王大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系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15141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系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190265。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原告1650元,由原告负担1650元。
审 判 长  戚荣剑
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
人民陪审员  叶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