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4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州儿童室内主题乐园施工工程合同》。二、反诉被告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设计费共计79241.31元。三、驳回原告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345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6600元,共计85057元(原告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351.5元、鉴定费21338.64元,共计33690.14元(反诉原告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由反诉原告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担11904.9元,由反诉被告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承担21785.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冻结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名下若干银行帐户(冻结到期日2021年8月5日),本院扣划3130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州双创云城运营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笑 一
审 判 员 代 家 军
审 判 员 丁 淼
法官助理 马晗珺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