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2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云南慧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手造文化街D区D304-306。
法定代表人:陈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翰宁,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环湖南路“七彩云南新太阳养生苑”(A-09-02号地块)B04幢。
法定代表人:任怀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美,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小珊,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美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1)云012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1)云012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欢
审判员 钱晓燕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