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博欧家具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云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杭州博欧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博欧家具有限公司货款47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3,500元;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博欧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0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87.50元,由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届期,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博欧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前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德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