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8683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天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敬,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凤玲,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1604号。

法定代表人:郭嫘。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工资67 291.78元、提成奖金165 467元,垫付的招待费合作费280 963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入职被告,于2019年3月27日离职。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存在拖欠工资、奖金等费用。2020年4月10日,经双方协商,签署了《离职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被告拖欠原告的各项费用。原告已经放弃了经济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但是被告在签署协议后迟迟不予支付应属于原告的工资、奖金以及垫付的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了《离职协议书》,内容为“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离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1、甲方于2014年11月1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离职,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2、甲方应付乙方:(1)2017年8月份至2019年4月份工资67 291.78元;(2)提成奖金165 467元;(3)垫付的对外招待费合作费280 963元。3、甲方保证有钱后尽快支付。4、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不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业务,也不损害甲方的形象及利益。5、甲乙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款项外,无任何其他异议。6、各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人。7、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上有原告手写签名及被告的公章。

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3089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离职协议书》中明确应付原告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工资67 291.78元,提成奖金165 467元,垫付的招待费合作费280 96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二〇一七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四月期间的工资六万七千二百九十一元七角八分、提成奖金十六万五千四百六十七元、招待费合作费二十八万零九百六十三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9元由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3089元,由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金宝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雪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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