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特86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3642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申请人汇盈物业公司称,***于2013年10月10日入职汇盈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以及《员工管理补充协议》。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及《员工管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调整为1510元/月,合同履行期间***被安排加班的,汇盈物业公司均已向***足额计发加班费。2015年10月6日,***以个人原因书面向汇盈物业公司提出辞职,当日与汇盈物业公司签订解除老的劳动合同协议后离开。合同履行期间,***在汇盈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汇盈物业公司提供的办公室内安装有空调设备且***不需要在户外露天环境下工作,***的工作环境不会超过33摄氏度。因此,***并未达到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汇盈物业公司无需向***支付高温津贴。综上所述,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3642号仲裁裁决裁决汇盈物业公司向***支付高温津贴1180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故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3642号仲裁裁决;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
本院查明:***与汇盈物业公司因高温津贴等劳动争议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顺德仲裁委于2016年2月2日作出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3642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由汇盈物业公司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支付2013年10月份(20天)的高温津费100元,2014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的高温津费750元,2015年6月、7月、9月的高温津费余额300元,10月(6天)的高温津费30元,以上全部合计118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汇盈物业公司、***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均不服仲裁裁决。汇盈物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立案,案号为(2016)粤0606民初2609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汇盈物业公司、***均不服顺德仲裁委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3642号仲裁裁决,汇盈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此对于汇盈物业公司关于撤销上述终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汇盈物业公司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364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退还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芹

二○一六年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