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烨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民终3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551751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4517。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烨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烨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广东省高*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2月2日判决:“一、被告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2014年及2015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0.46元;二、被告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予以免交。”
汇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汇盈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错误。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汇盈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及规定了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窜岗,班前班中不喝酒、不打闹。第二,根据《治安调解协议书》显示***与*某在北滘高村变电站内因口角进而发生纠纷,期间***右前臂挫伤;即可证实***与他人打架。另*某打架后已主动承认其与***发生打架行为并自愿向汇盈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因此***与*某确实在北滘高村变电站内发生打架行为。***在汇盈公司工作场所内与他人打架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汇盈公司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与***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向***支付赔偿金。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汇盈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105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针对汇盈公司的上诉,*辰光答辩称: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针对汇盈公司的上诉,华烨公司答辩称:与其公司无关,请法院依法判决。
汇盈公司、华烨公司、***在二审阶段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华烨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汇盈公司仅对原审判决第二项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迳行予以维持。就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具体评析如下:
汇盈公司认为《治安调解书》、××证明书》、照片等可证实***存在打架行为。而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反映,*某和***因口角发生纠纷,期间***右前臂挫伤,且*某赔偿***127.61元医疗费用;但前述证据并未能反映*某与***互殴打架。因此,汇盈公司主张***在工作场所内存在与他人打架行为缺乏证据支持,其以***存在打架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汇盈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汇盈公司称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且无需支付赔偿金的主张没有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辰光的任职年限以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均没有异议,经核算,汇盈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500元,原审对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顺德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嫄
代理审判员侯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