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商)初字第36455号
原告北京隧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708—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策商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九龙山家园3号楼2门4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双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京策商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外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隧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策商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向北京隧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北京隧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隧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齐岩
人民陪审员陈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