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7民初17978号
原告:马文成,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宝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超,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文成诉被告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正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成、被告天时正道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文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拖欠工资10477元;2、支付拖欠补发工资6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50元;4、支付拖欠加班费12159元;5、支付伙食补偿金1485元;6、支付2017年12月的未交社保费1500元;7、支付经济损失补偿费11341元;8、支付签字笔迹鉴定费2300元;9、支付此次的诉讼所有费用。以上合计49512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份(可能是24日)原告应聘到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质资投、中标的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南楼节能加固改造工程项目部,任职安全员(原项目安全员马朋彬,我俩交接后马朋彬去了房山区良乡大学城中国中医药大学项目)。2018年4月9日被迫离职,然而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拖欠我项目上一个多月工资、伙食补贴、年底补发工资等。期间我找到项目中标公司北京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部领导协调未果。特申请仲裁要回工资等款项。东城区委党校南楼节能改造加固工程是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质资投、中标的工程项目,我是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聘到该项目的安全员。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我签有劳动合同,但合同在公司存放,没有给乙方留存一份。合同规定,我每月工资8500元,每月休息4天,无加班(因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时间学习),包吃包住。次月15日前发清上个月工资,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不减工资、缴纳社保,如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社保费用从试用期工资中扣除。到项目后发工资时每月发给我7000元,剩余1500元到年底一起补发。而且每星期加一个夜班,元旦法定假日不放假,每天只给15元伙食费,工作地址在东城区党校,属于东二环高消费繁华地域,根本就不够吃饭的费用。2018年4月9日,东城区黄姓副区长带领区建委、安监、消防、城市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到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出了四条问题。我作为安全员就用手机把检查过程拍了照片,检查时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板范宝义到项目部开会,我把手机里的检查照片传到电脑的文件夹里,以备传到东城区建委监督三组微信群。范宝义就说我玩手机,我说我不是玩手机,而是在往电脑里上传今天检查的照片。范宝义就说,干了干不了?干不了滚蛋!说着用安全帽向我砸去,但没有砸到我。我说:“走就走,没啥了不起的”。我就到宿舍收拾行李回家了(当时参会人员项目经理王磊,技术负责人周贵枫,商务贾鹏霏,水暖工长张北占,质量员赵世杰,技术员宁彦杰等)。回家的地铁上,项目负责人秦仲平给我打电话说,你别和老板一样,他这个人就那样,不懂事。还回来干吧。我说秦总,事情已经到这种地步,再回来干以后的关系就不好处了。就没有回来。过了几天(2018年4月13日下午),项目负责人秦仲平打电话通知我到项目上与调来的安全员马鹏彬工作交接,秦总是工作交接监督人。交接完工作,秦总让我办离职手续,但必须在离职申请书上写明是我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我不同意就没办成。过几天(大概是2018年4月17日)项目发工资没有发我的,后我打电话问秦总,他说不在离职申请书上写是我个人原因离职就发不了。公司未给我缴纳2017年12月份社保。
被告天时正道公司辩称:我方认可仲裁裁决,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1月24日,马文成(乙方)与天时正道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日。工作岗位安全员,每月5-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每月基本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加班工资按照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合同同时载明双方的通讯地址,并约定乙方通讯地址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通讯地址的变更登记。如乙方不履行此通知、变更登记义务,甲方按照乙方现登记通讯地址邮寄各种文件,均视为乙方收悉。马文成认可《劳动合同书》系其本人签字,但不认可劳动合同书的内容。
庭审中,天时正道公司提交员工手册、承诺书为证。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3.3.4规定:以下情况视为旷工,旷工者公司不发放当日全部劳动报酬并根据第十三章《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进行处理……3.3.4.8员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含3天),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开除的处分。承诺书载明:我阅读并已知晓公司《员工手册》……如有违规行为,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处有马文成签名。马文成不认可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明确表示不就此申请笔迹鉴定。
天时正道公司发放马文成工资至2018年2月。庭审中,马文成主张每月工资8500元(每月发放7000元,另外1500元/月在年底一次性发放)、伙食补助费为15元/天,除2018年2月份工资由公司银行转账发放外,其余月份均系现金发放。天时正道公司不认可马文成主张的标准,主张马文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提交工资明细表及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有马文成签字的薪资发放表为证,薪资发放表载明马文成2017年11月份工资738.33元,12月份工资750元,2018年1月份工资2692.96元,2月份工资2407.96元。工资明细表显示马文成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加岗位工资(数额不等),其中2017年12月应发工资2600元,2018年3月份应发工资2677.96元,2018年4月份应发工资163.71元。仲裁中,马文成申请就薪资发放表中签字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2300元,鉴定意见为签名与样本系出自同一人笔迹。本次诉讼中,马文成仍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否认薪资发放表中签字系其本人所签。
马文成工作至2018年4月9日。马文成主张2018年4月9日其被天时正道公司口头辞退。天时正道公司不认可该事实,主张马文成自2018年4月9日起未到岗上班,公司于2018年5月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地址向马文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主要内容为:因马文成连续旷工长达16天,公司决定在2018年5月2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马文成否认收到上述通知。庭审中,经释明,马文成明确表示工资差额主张至2019年4月9日,不主张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
马文成主张存在加班情形,就此提交三份证人证言,天时正道公司对证人证言均不认可。
本次诉讼前,马文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天时正道公司:1、支付2018年3月份工资7000元;2、支付2018年4月1日至4月9日期间工资2550元;3、补发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工资6000元;4、支付2018年1月至4月9日伙食补助1485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50元;6、支付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4月9日每周一天双休日加班费8914.5元(共21天);7、支付未缴纳2017年12月社保费补偿金1500元;8、拖欠发放请求1-7项的经济损失补偿9965.835元。仲裁委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19]第1417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文成2018年3月工资2677.96元(已扣除社会保险);二、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文成2018年4月1日至9日工资163.71元(已扣除社会保险);三、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发马文成2017年12月工资1850元;四、驳回马文成其他仲裁请求。鉴定费2300元由马文成负担。马文成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裁决书、通知书、员工手册、薪资表、鉴定意见书、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马文成主张月工资为8500元,天时正道公司不认可上述标准,并提交有马文成签字的薪资发放表为证,马文成不认可薪资发放表系其所签,但依据鉴定意见书,薪资发放表签字与样本系同一人笔迹,且薪资发放表、工资明细表与马文成的银行交易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天时正道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现马文成未提交证据反驳天时正道公司主张的标准,故天时正道公司应支付马文成2017年12月份工资差额1850元、2018年3月份工资2677.96元以及2018年4月1日至4月9日期间的工资163.71元。
马文成主张天时正道公司按照15元/天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1485元、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6000元以及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9日期间的加班费12159元,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均不予支持。
马文成主张2018年4月9日被天时正道公司口头辞退,就此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马文成未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就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马文成虽然不认可员工手册以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依据有其签字的承诺书,可以认定马文成知晓公司的员工手册。因马文成连续旷工长达16天,天时正道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其劳动关系,马文成要求天时正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文成主张2017年12月分的社会保险问题,本院不予处理。
马文成要求天时正道公司按照月息3%的标准支付经济损失9965.835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马文成要求天时正道公司支付笔迹鉴定费2300元,该笔费用理应由其自担,就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马文成2018年3月份工资2677.96元(已扣除社会保险);
二、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马文成2018年4月1日至4月9日期间的工资163.71元(已扣除社会保险);
三、北京天时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马文成2017年12月份工资差额1850元;
四、驳回马文成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马文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朝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