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0775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通诚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广茂大街9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197872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通诚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