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二审上诉人):北京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17号院3号楼一层105。
法定代表人:袁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7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公司)、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曼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杰元公司申请再审称,判决不公正,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与西曼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西曼公司分割销售本案工业厂房的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本案买卖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公司已经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义务,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符合《执行异议规定》第28条物权期待权的全部构成要件。物权期待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执行中,我公司可以根据物权期待权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西曼公司提交意见称,杰元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执行的是对担保物权的执行,不是金钱债权的执行。杰元公司的物权期待权不成立。法院应驳回杰元公司再审申请。
中建投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过法院判决认定,依法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杰元公司对本案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杰元公司享有的是合同之债,并非是物权期待权。法院应驳回杰元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投公司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源于已依法进行登记的抵押权,物权权利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杰元公司对案涉房屋主张的物权权利并未进行登记,杰元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系基于合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排除中建投公司基于担保物权进行执行的效力。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杰元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杰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杰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