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8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点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大厦7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9957T。
法定代表人黄东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桂***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灵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5750765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点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30639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3209号民事判决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060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桂***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20×××30账户内银行存款。10月23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金额480000元。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25日向其结清全部和解款项,并同意结案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全部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1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属当事人意思自治,本院予以准许。本院(2018)粤0304民初30639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32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0304民初30639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32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桂***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20×××30账户内银行存款71551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