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民终3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灵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5750765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点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东园***大厦7H.7I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9957T。
法定代表人:黄东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联点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人民法院(2019)桂032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联点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6元(上诉人****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358元,由上诉人****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