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2989号
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都市工业园B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7488483N。
法定代表人:邬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江,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3101。
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冉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凌
书记员熊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