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1民初9471号

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乐都市工业园B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7488483N。

法定代表人:邬红兵,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华,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65号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55276T。

法定代表人,杨光大,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特别代理。

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林建筑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63694.3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6369.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万州区沙龙路阅江豪庭DEF栋及裙房的外墙保温工程,原告已施工完毕,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尚欠工程款163694.3元。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无争议,只是现在被告经营困难,希望原告考虑原合作关系放弃利息或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承揽被告开发的万州区沙龙路阅江豪庭DEF栋及裙房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单价为包干单价是挤塑型聚苯板(规格20㎜)每平方米55元,工程造价暂定为15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是保温工程验收合格,提交全部资料后满三个月支付工程款总额的50%,满6个月后支付工程款总额47%,与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两年;违约条款约定,如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额10%的违约金。原告进场施工完毕,该分项于2017年5月验收合格,同年7月28日,被告现场负责人崔建向原告出具完工单,工程总造价是2053864元,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163694.3元,双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保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比例约定,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应当全额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对尚欠款163694.3元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63694.3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外,《保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暂定总额10%的违约金,计15万元,现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三年多,质保期也届满一年多,被告仍未付清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尚欠工程款的10%作为违约金,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694.3元;

二、被告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636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被告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京川

书 记 员  肖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