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4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陕西西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4民初6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被告绿地集团陕西西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重庆某某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49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2724.5元,案件执行费417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陕西西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289868.5元。现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陕西西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4执11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