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3845号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9572306L。
法定代表人:任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轩,濮阳市清丰县柳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址不详。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基本情况。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会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