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922民初3407号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10228069572306L,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15。
法定代表人:任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轩,濮阳市清丰县柳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因不当得利所得26,060元返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0月份前到原告所分包工程(新建崇礼铁路太子城站站房及相关工程站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从事木工作业施工,被告共出勤10.5个工作日,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各项劳务报酬等4,440元。因原告相关工作人员失误,致使多付被告26,060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9年10月7日至17日,到原告所分包工程(新建崇礼铁路太子城站站房及相关工程站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从事木工作业施工,被告共出勤10.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380元,另加班9小时,每个小时加班费50元。依据双方约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劳务报酬3,990元(380元/日×10.5日),支付加班工资450元,共计4,440元。因原告相关工作人员失误,于2019年10月18日向原告支付30,500元,因此多付被告26,06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勤表、工资表及打款表、录音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根据被告***的出勤、加班等事实向作为劳务提供者的被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等。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多支付被告***劳务报酬等26,060元,被告***占有该部分利益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根据,当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占有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6,060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6,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荣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