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922民初2987号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415。
统一信用代码:91110228069572306L
法定代表人:任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轩,濮阳市清丰县柳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增,濮阳市清丰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因不当得利所得27,650元返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0月份前到原告所分包工程(新建崇礼铁路太子城站站房及相关工程站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从事木工作业施工,被告共出勤5个工作日,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各项劳务报酬等2,350元。因原告相关工作人员失误,致使多付被告27,65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当得利不是事实,1.原告给付的是8、9月份的工资款,不存在返还的事实;2.根据原告的诉状,被告10月份的工资等2,350元未支付,原告应继续支付被告工资款2,35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9年10月7日至11日,到原告所分包工程(新建崇礼铁路太子城站站房及相关工程站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从事木工作业施工,被告共出勤5个工作日。依据双方约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劳务报酬1,990元(380元/日*5日=1,900元),支付加班工资350元及生活费100元,共计2,350元。因原告相关工作人员失误,于2019年10月18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因此多付被告27,65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勤表、工资表及打款表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根据被告***的出勤、加班等事实向作为劳务提供者的被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等。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多支付被告***劳务报酬等27,650元,被告***占有该部分利益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根据,当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占有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7,650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7,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相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