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7502号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4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11月28日,本院向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锦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