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82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佰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55314261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纳印(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住所地三,住所地三河市南杨庄镇中门辛村南信用代码91131082347701666M。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佰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纳印(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冀1082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佰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6341.6元并以14634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614元和执行费2095.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8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8月7日进行了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安部车辆信息,未查找到财产。
四、2018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到庭,向法庭陈述,因现在公司处于负债状态,无法一次性还清申请人的债务,可以分期履行。5月15日,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陈述不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如果5月底之前能给付14万元,余款及利息可以放弃。之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曾履行过还款义务。
五、2018年10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六、2018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印(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七、2018年11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6341.6元及违约金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佰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