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佰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3510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佰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10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佰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