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1568号
原告:北京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9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东成,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飞,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满族,北京泓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源,北京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北京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4245号裁决书。***与北京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21574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2157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京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