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赛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东华镇卓越广告装饰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辖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赛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背坪谣屋地东街7号之二首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旭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东华镇卓越广告装饰店。经营场所:英德市东华镇英青路(大镇中学斜对面)。
经营者:谢群带。
上诉人广州赛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东华镇卓越广告装饰店、原审被告英德市东华镇思维广告装饰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5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赛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江门,案涉工程款对应的工程均在江门市,因此,英德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英德市东华镇卓越广告装饰店和原审被告英德市东华镇思维广告装饰部的住所地均在英德市,原审原告向英德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周文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心怡
书 记 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