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5财保1号
申请人: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横水镇萝卜巷东侧第二安置点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5T5L29B。
法定代表人:赖纪斌。
被申请人: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腾飞苑C坐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44558G。
法定代表人:郑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崇义耀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5630908.56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崇义耀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5630908.56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