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5民初386号
原告: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萝卜巷东侧第二安置点33号。
法定代表人:赖纪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5T5L29B。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梅,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腾飞苑C座301。
法定代表人:郑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44558G。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峰,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原告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608元(原告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崇义县昌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玉华
审判员 陈海洋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世燕